1.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启动时,炉内焚烧温度应提高到本标准第5.3条规定的温度,然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。自投入生活垃圾以来,投入量应逐渐增加,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。当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停炉时,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以来,启动垃圾燃烧辅助系统,确保剩余垃圾完全燃烧。
2.如果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,应及时维修,尽快恢复正常。如果无法修复,应立即停止添加生活垃圾,并按照本标准7.2的要求停止炉。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的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。每年启动生活垃圾处理设备。停炉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,以及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的累计时间,不得超过60小时。
在3.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厂的运行过程中,应建立运行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运行管理情况,至少包括废物接收情况。进入炉。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。操作记录簿应按照***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、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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